“平等与正义”学术研讨会暨第十五届政治哲学论坛在浙江师范大学召开

4月17日,由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与国家治理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平等与正义”学术研讨会暨第十五届政治哲学论坛在浙江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开幕。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高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江汉论坛》等学术期刊的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徐正铨博士主持大会开幕式,浙江师范大学副校长钟依均教授、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周志山教授和浙江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姚大志教授先后致辞。

在大会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分享了他对G.A.科恩的“优势获取平等”主张的一些研究。段教授通过梳理“优势获取平等”的概念,反驳了一些学者将科恩的“优势获取平等”主张等同于对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阿内逊的“幸福机会平等”和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进行综合的观点。另外,段教授强调了科恩的“优势获取平等”的三个独到贡献。第一,科恩突破了罗尔斯、德沃金、阿内逊等人在平等意义上的局限性。第二,科恩指出了阿玛蒂亚·森“能力平等”理论的缺陷,并强调平等主义者还要关注人们所要求的状态。第三,科恩指出了德沃金“资源平等”的误区,明确了平等主义者的目的是消除非自愿的劣势。

武汉大学李佃来教授通过对正义问题的追论,厘清了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两个正义的概念,并阐发了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解。李教授认为,讨论正义一定要注意洛克和休谟所提出的两种相异的正义概念。第一种正义概念源于洛克的《政府论》。洛克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辩护,其核心是财产或财产权,对应罗尔斯理论中的善或善品。因此,洛克的正义概念是在为善品辩护。第二个正义概念源于休谟的《人性论》。休谟认为正义的产生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人类有限的慷慨,二是自然物质资源的有限性。但不同的是,休谟并不为财产权作辩护,而是强调人们在占有财产时应当遵守的规则。李教授认为罗尔斯的正义概念结合了上述两种正义概念,既为善品辩护,又强调订立一种大家公认的、构成一个良性社会前提的规范。

在随后的两天,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平等的观念”“平等的观念史”“平等主义与罗尔斯”“平等主义批判”“平等与制度正义”等多个热点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见解。


4月18日上午,姚大志教授进行了大会总结。姚大志教授对“平等与正义”学术研讨会的理论讨论成果会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他认为政治哲学论坛参会的专家学者提供了深刻讨论和平等交流的机会,使大家在讨论和批评不断推动学术发展展望了下一次政治哲学论坛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