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祥:《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规范”与“德性”的分合》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规律、积极创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个新高度。”“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道德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的关键是加强“规范”约禁,坚持目标导向的关键是加强“德性”倡导。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规范”与“德性”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各不相同,前者旨在构建社会的伦理制度秩序,后者旨在建构社会的道德心灵秩序,二者的有机统一是营建新时代社会伦理秩序、优化道德生态的重要支撑。

一、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规范”与“德性”维度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公民行为方式的“规范”要求,也有思想道德观念的“德性”更新,“规范”与“德性”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维度。

(一)“规范”强化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伦理规约

规范是社会实践和交往层面的行为约束,是公民基于“不应当”的价值判断而“必须或应该做到”的伦理要求。公民道德建设的规范要求为一个人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设定了行为方式的基本标准,从而铸就合格的公民个体,在此基础之上打造使社会保持稳定的伦理制度秩序。

规范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维度,规范的实质是伦理规约。从词义学而言,“伦理”和“规范”可以互释,所谓伦理即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原则和规范,或者说伦理的本义就是“规范”,“伦理规范”就是为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或伦理要求。从作用机制而言,规范发挥伦理规约的作用是通过“恶的戒罚”和“善的彰扬”而实现的,对社会和人类行为施以有效约束,这正是伦理他律的矢量指向。伦理他律就是通过规范体系这一工具“立法”,对公民行为施以约束、限制、支配和引导。针对社会中依然存在的种种违德失范现象,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就应该落实在强化规范的伦理约禁,从而规导整个社会弃恶趋善。

(二)“德性”强化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美德倡导

德性(或称美德)即道德品性,是个体在道德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优秀特征和品格。儒家的德性思想主要强调仁、义、礼、智“四德”,认为只要充分发挥人之德性,即可达到“至善”的境界。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德性论源远流长。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指灵魂方面的优秀,是一种使人成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德性要求是“鼓励和提倡”公民去做的,旨在从主体心理的角度建构道德心灵秩序。

德性维度对于公民道德建设如此重要是因为美德(德性)具有如下三方面特征:其一,引导欲望合理化。麦金太尔指出:“没有美德,欲望就不可能受理性指导,不可能有效的变得理性所要求的那种欲望。…… 正是美德才使欲望成为合理的欲望。” 德性使人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驱使、使人欲望合理化而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性存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离开了德性,将是最肮脏、最残暴的、最坏的纵欲者和贪婪者。”其二,为善之意向。德性表征的是人之向善、为善的实践趋向。其三,精神之能动。正因为德性使人具有节制欲望和向善致善的实践趋向,德性必然表现促进人之成人、人之成己的积极价值追求,具有精神的能动性。

德性是公民道德建设的臻善性维度,即个人心性和人格的美德倡导。德性维度是公民“道德”的真正呈现,体现了道德的真义和实质。人类道德产生的最初动因是调节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道德行为的动机在于超越自利、达到互利的一种心理矢量;但是,利益动机论不能够完全解释所有的道德行为和道德现象,人类的道德显然有非功利或超功利的根源,这一根源就在于人性。人性“既是道德产生的精神土壤,又是道德规范得以实行和调整的内在杠杆。在没有人性的地方,不可能产生一种共同遵守的、依靠社会舆论力量得以维持的行为准则。在人性被蹂躏的地方,道德也必然被践踏。” 由于对人性的积极理解,一方面,我们才能真正深刻地认识道德之本质,“道德生活之本质乃即自觉的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道德价值表现于“现实自我限制之超越之际”。另一方面,我们才能实现人性与道德之统一。人性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人性的张扬;没有基础,道德就会坍塌,没有道德,人性则不能健康发展。从此意义而言,只有当道德发挥提升自我的心性能力和精神动量作用的时候,公民道德建设才能由伦理制度秩序的维护上升到道德心灵秩序的建构。德性是人性和道德的融合,是人性的道德化和崇高化。德性的精神能动作用,使公民道德建设超越了“规范”的外在约束而转向了道德自我的提升。

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规范”与“德性”之分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建构,“规范”和“德性”是其两个不同层次的基本要求,“规范”的实质是伦理规约,“德性”的实质是美德倡导,二者的目标、要求、任务各不相同,对此进行区分不仅是为了明确各自的问题域,更是为了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真正落实在实践中。

(一)伦理规约: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治理要求

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而言,伦理规约旨在建构社会的制度之“序”。从发生机制而言, 所有生活于社会中的人,都在交往互动中不断地调适着利益矛盾冲突并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行为趋向于社会肯定方面,由此维持着社会的整合与稳定。可见,伦理产生于社会交往并以规范形式得以呈现。显而易见,规范为消除利益矛盾冲突、实现良性伦理交往互动提供外在保障。规范之目的就是实现“我们所有人不为恶”。置而言之,公民道德建设的规范实施就是伦理义务在生活中的实践,旨在实现社会基本的伦理制度秩序。

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而言,伦理规约强调“外在义务”的合法化,这一合法化的过程倾向于使个人遵循统一规则而趋于相似,即个体变得普遍化,建构“我们所有人的善的标准”。规范的伦理规约,其要求具体化分为抑恶和扬善两个层次。一方面,强化“恶的戒罚”。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不断提高,道德领域呈现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但是“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应该强化伦理制度权威,遵循“强制性逻辑”即“必须(must)”,对公民违德行为给予强力惩戒。另一方面,保障“善的彰扬”。以伦理制度和伦理规范的形式保障“好事好报”“好人好报”,避免好人寒心、英雄流泪的现象出现。

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而言,实现道德建设的治理转向是伦理规约的当务之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冲击,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治理转向提供了指导。一是加强制度规范建设。罗尔斯曾言:“离开制度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 的角色……。”制度规范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对那些道德的违规者、逃避者、破坏者给予制度约束, 通过抑恶的调控机制形成公民“守德”自觉,以制度的正当性确保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效性。二是加强道德控制。道德控制是伦理治理的特有方式,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规范认同以建立现代社会伦理关系与和谐伦理秩序。加强道德控制,既要强化法律和道德的相互支持,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彰显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以法治的力量敦促人们弃恶向善;也要强调伦理的“破立并举”,强化有效治理、加大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以树立新风正气、祛除歪风邪气。

(二)美德倡导: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建构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既包括理性化的伦理规约,还包含公民对道德价值的主体性认同和对道德理想的信仰。美德倡导是建构社会伦理秩序长久而深沉的心理动因。

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目标而言,美德倡导旨在建构道德主体、彰显道德主体性。“道德主体” 不是单个的生物人,而是一种结合知、情、意要素的道德的人格结构。“人就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道德活动的内在依据和原动力。所谓道德主体性,就是指人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的自主性、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美德倡导要实现对道德

主体性的激发,必须经历“实然(to be)——应然(ought to be)——本然(why to be)”三个环节。 “实然”即有关道德的经验事实,这是道德产生的前提;“应然”则是对客观现实及其规律的把握,是对道德规范形式化的认识,虽然具有对“实然”的超越性,却未触及道德主体的自觉性,道德主体远未达到“我应当”的“自律”,而是仍然停留在对规范条文的服从阶段;道德“本然” 即道德的“必然之理”,只有认识到规范之后深藏的“必然之理”,道德主体才会服膺和内化道德规范,真正“自己为自己立法”,产生行为的“我应当性”。从此意义而言,意识到这种道德  主体性的主体才是真正的有德之人。

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要求而言,与伦理规约强调“外在义务”不同,美德倡导强调“内在责任”的确立。“义务倾向于使个体变得相似,责任则使人类成为个体”,美德倡导就是要建立个体的道德责任,即建构“我自己的善的标准”。康德以对人之道德主体性认识的卓见,使他在立志建立一种纯粹属于“人类学事件”的伦理学时就深刻地认识到了道德对于人类自身的目的意义——人要尊严地存在,就必须有理性地选择道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康德认为内心“准则”赋予行为的道德价值,“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在康德那里,“准则”与“法则”不同,“法则”是客观的原则,即先天形式的规律且无须证明,“准则”是基于对规律认识而形成的个体的、主观的原则,只有当“准则”符合“法则”的要求才具有道德性,此时的主体行为才是道德行为。把道德的实现由外部约束转向主体纯洁的自律,康德由此实现了伦理思想史上“哥白尼式的革命”。康德的德性伦理思想的积极启示在于,道德是一种内在的责任。因此,公民道德建设水平和层次的提升最重 要的不在于主体外部的规范表现,而在于主体崇高的动机和自律的激发,使公民主体“自己为自己立法”,并且自觉“守法”。

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任务而言,将伦理权威转化为道德权威是美德倡导的重中之重。与依靠制度力量和遵循“强制性逻辑”的伦理权威的不同,道德权威是“内心法”式权威,其形成依靠心性力量,遵循的是“应当(should)”的“价值性逻辑”。道德权威的重点不是“你必须”的诫告和规范,而是道德主体“我需要”的内在促动。在公民道德建设中,道德权威的塑造最重要的是使公民形成道德修养和生命健康相统一、行善积德与去祸保福相统一、养身益寿与修心促德相统一的道德自觉,从而将“你应该弃恶为善”转变为“我愿意向善、乐于为善”,在整个社会建构起良善的心理(心灵)秩序。

“规范”与“德性”之分,旨在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规范”强调伦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规范通过抑恶的调控机制给予公民行为上的约束,使之明白什么可以做的、什么不可以做;同时通过扬善的调控机制对善行进行褒扬和激励,使人明白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德性”强调如何培植人们的品性美德并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德性氛围,并通过“有德致福”的目的引导,使公民愿意为善、乐于为善,以“实践——精神”的方式认识和把握世界。

三、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规范”与“德性”之合

如果说“伦理规约”从惩恶、扬善两方面实现了公民道德建设外在建构,那么“美德倡导”则从心理(心灵)的层面实现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塑造,二者构成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两翼”。

(一)伦理规约的逻辑在先性与美德倡导的逻辑必然性有机统一

强调“规范”的约束并不由此否定公民更崇高和更神圣的“德性”追求,规范为道德生态优化提供制度的刚性保障,德性为道德生态优化提供主体的心理动力,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构建优良的社会道德生态。当前,社会道德生态面临着公共领域和公民个体两方面的挑战:从公共领域而言,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生活功利化、人伦道德失范、精神文化扭曲、社会问题增多;从个体而言,价值观和美德的“去圣化”、道德心理失衡、行为失控失序等。伦理规约只能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基本的行为约束和价值共识,美德倡导才能提供持久美好向往和理想追求。

由于规范的制度性和强制性,使它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对于约束公民行为方式具有了一种优先性。这种逻辑的在先性只是说明其对公民行为要求的基础性,并没有否认公民道德需要向更深层 次发展。德性则是对更好、更善、更美的道德努力,它不仅使人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 的驱使而成为自我节制的社会性存在,还寄托了人对价值、意义和精神的追求,使人具有道德意 义的超越能力。从此意义而言,德性赋予公民道德更高层次的追求,它反映了公民价值体系不是 单一层面的要求,而是一个立体式的建构。

概而言之,伦理规约远不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追求顶点,规范要求必然要转向更高的德性要求,美德倡导的逻辑必然性体现了公民道德建设之鹄的,即实现公民心灵秩序的和谐稳定。

(二)从伦理规约到美德倡导是公民成长的必然要求

从伦理规约到美德倡导促进公民个体性的增长。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曾言:“意义的丧失和道德视野的褪色”“工具主义理性猖獗”“自由的丧失”是人类面临的“现代性隐忧”而“道德解救来自恢复与自身的真实的道德接触”。“现代性之隐忧”的警示在于,道德掌握世界不应该是外在权威,而应该是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激励主体自觉地扬善抑恶、提升道德境界。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伦理路径在于实现从伦理规约到美德倡导的转化,即有赖于公民自身的成长和主体性的恢复,实现从自在的人向自为的人的转变。唯有当公民厘清自我的角色身份、“自我镜像”聚焦清晰、对自己职、责、权、利有明确定位,公民道德建设才有主体支撑。

从伦理规约到美德倡导推动公民社会性的成熟。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只有在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实践中才能得到界定和确证。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在考察人的伦理状态时,区分了“与他者共在”(being with)与“为他者而存在”(being for),前者反映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对称性和互予性。正如马丁·布伯(Martin Buber)所认为,人与人之间应是一种“我-你”的相遇关系,而不是一种“我-它”的工具性关系。后者则是一种忽视主体个性的状态,对其一味强调甚至有可能导致主体的丧失。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整体主义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整体压制个体的伦理要求,造成了人的社会性萎缩。因此,一方面,公民的社会性只有在“与他者共在”的状态下,在社会关系的丰富中得到发展;另一方面,公民的社会性只有在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中才能获得成长。如何更好地“与他者共在”需要伦理规约的协调,如何更好地自由全面发展需要美德倡导的指引,以此激发“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从伦理规约到美德倡导促进公民道德信仰的形成。对道德目标的信服、崇拜和向往就是道德信仰。道德信仰是道德形成的内驱力,标识着道德的崇高境界和终极关怀。从伦理规约到美德倡 导何以能够促进公民道德信仰的形成?一方面,真正具有渗透力的道德不可能完全是理性化的, 而只能是情感或自由性的道德,“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说, 仅有伦理规约是不可能培育公民道德信仰的,只有对美德价值始终不移的信赖和执着不渝的追求,才能塑造公民真正的道德信仰。另一方面,从伦理规约到美德倡导指向的是如何实现人的目的。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一书中指出:人的存在,“在其自身,就是含有最高目的的……人就是创造的最后目的。因为没有人,一连串的一个从属一个的目的就没有其完全的根据。”任何价 值信仰都是以人的目的为旨归,公民道德建设正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以实现人的自由 全面发展为终极价值关怀。

(三)从伦理规约到美德生成: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实现路径

在公民道德建设中,规范与德性虽然具有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但二者指向共同的价值目标, 或者说二者“立体式”地建构了的社会价值序列。在公民道德建设中,价值目标的实现总是有规 范与德性不同层次的要求;理解伦理规约的要求和美德倡导的意义,才能明晰价值目标的丰富性 和生动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 德建设作为着力点。正义、守信、责任、明礼分别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中最具代表性的重要价值目标,它们是伦理规约与美德倡导的有机统一,既有不同层次要求而又

有共同价值指向。以它们进行举例分析,可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范例性的价值生成机理和实践规 律借鉴——从伦理规约到美德生成,价值目标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1. 正义:从制度正义到美德正义

正义是社会公德的最根本的价值理念,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共效用和文明社会的有力支撑,也是构筑良好社会伦理道德风尚的根本保障。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遵循“制度正义到美德正义”的进路。

制度正义即规范意义的正义,就是社会制度的设计、选择和安排时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观念和正义标准,即制度规则的合理性。制度正义论者认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制度正义强调的是制度的客观性正义,并认为它是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与制度正义的特性不同,美德的正义即德性意义的正义,强调的是主体对正义的道德确认。美德正义论者认为:“正义的规则只有对那些具备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是有意义的。作为人格美德的正义乃是制度正义的前提。”显然,制度正义论者和美德正义论者各执一词但又偏颇一隅。置言之,正义应该是制度正义和美德正义的有机统一和相得益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制度正义正得到极大地完善和实现,没有制度正义,公民道德建设就缺乏规范保障;没有公民主体对正义的服膺和不懈追求,就难以确保社会正义普 遍和持久地实现,社会和谐也只能是“同而不和”而难以实现“和而不同”。

制度正义只不过是社会良性伦理秩序的基本要求,美德正义才是其更有力更持久的主体性支撑。只有制度正义和美德正义的共同价值维护,公民道德建设的正义追求才不会再像“普洛透斯 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

2. 守信:从伦理信任到道德诚信

职业道德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等主要内容,守信为职业活动搭建对等和谐的人际交往,并影响着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守信的价值目标以伦理信任为基础,以道德诚信的养成为追求。

作为一种行为规约,守信就是对他人不说谎、不欺诈、守承诺、讲信用。对他人而言的,守信首先体现的是我与他人的关系,即伦理信任。伦理信任的要求表明,强效有力的制度化手段是信任建立的保障。以一种制度化、体系化的伦理制度保障信任的建立,是应对社会道德风险挑战以提升道德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信任建设主要通过建立政府诚信制度、经济信任制度、公民契约伦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并辅以法律的刚性支持、规范的破立并举、社会监督等规范控制。信任建设的伦理治理转向固然契合当前公民道德建设中信任缺失的状况,但是仅仅是外在规范的强制约束终究不是道德发展的本意。道德诚信以“诚”为根本和基础,“诚从内,信从外”, 也就是说,没有内心的“诚”,也就没有行为的“信”。因此《孟子·离娄上》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礼记·中庸》讲。“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 则可以为天地参矣。”意思是,只有天下极端真诚的人能充分发挥其本性,进而充分发挥众人的 本性、万物的本性;这样就可以帮助天地培育生命,进而就可以达致与天地并列的境界了。可见,道德诚信是将守信的伦理规范内化为一种主体的自觉和精神的自由,是对心性和谐的回归和心灵秩序的安顿,对人的生存、尊严、幸福以及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给予了道德关怀。

3. 责任:从伦理责任到道德责任

责任最先在家庭成员的相处中得以培育。在家庭生活中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才能使为家人送温暖、为家庭谋幸福的家庭责任理念转化为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担责 任的崇高精神境界。

伦理责任产生于平衡、协调利己与利他关系并解决交往中的利益冲突的需要。伦理责任强调一种“他者思维”,强调“推己及人”,强调对他人、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利益矛盾冲突无处不在,崇高的宣扬常常不敌利益的诱惑;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公共领域的复杂化,常常使模式化的伦理规范无所适从;具体情境或境遇常常对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具有决定性,从而造成生活中的种种道德难题。这些情况使得责任伦理常常陷入以责任意识弱化、责任思维匮乏、责任行为缺乏为特征的困境。可见,制度规范总有疏忽的时候、伦理要求总有滞后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一种责任思维的转化,即以“我”为坐标原点定位“他者”,将伦理责任内化成主体的道德责任,使得责任行为持续有效。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强调道德的根本特性就在于责任,“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他强调“责任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的必然性。”“尊重规律”就是主体对“法则”的自觉服膺,基于这种内心的认识、尊重和服膺,主体才会产生行为的必然性而一步步迈向道德自由。

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要认识到作为规范要求的伦理责任的外在性,洞悉伦理责任对于社会伦理共同体建构的作用,也不能忽视身处“后现代”之境中伦理的困境,正如后现代伦理学所哀叹的——“伦理学本身被诽谤或嘲弄为一种典型的、现在已被打碎的、注定要成为历史垃圾的现代束缚,这种束缚曾经被认为是必需的,而现在被明确地认为是多余的,也可以表达为另外一个错误的观念,即:后现代的人们没有它也能生活得很好。”因此,如何从伦理规约的一味执迷中回归道德的真义,探寻主体心理机制,建构道德责任,为责任的落实敞开主体路径,不失为公民责任落实的有效之道。

4. 明礼:从知礼遵规到克己归仁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倡导“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其中“明礼”是个人品德的重要价值目标。

知礼遵规就是对伦理规范的确认与遵循。《礼记 • 坊记》中多处论礼,“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节”就是使之有节度,“文”就是使之有恰当的形式。“文”礼之用一方面为“节”“人之情”,一方面为“文”“人之情”,意思就是使人之情欲合乎适当的节度,以防止越轨或过失。孟子亦曰:“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孟子·离娄上》),“节文斯二者”之礼,就是辞让之心的具体表现。荀子从性恶论出发,更是赋予“礼”以伦理规范的含义。从礼的起源而言,“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 从礼的功用而言,“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矣”(《荀子·富国》);“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综而观之,中国传统伦理中,礼有多层涵义,却是作为一个伦理范畴而持有伦理规范的功能。封建传统的繁文缛节的礼,已经逐渐被历史所淘汰,但是作为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交往之规范的礼节,仍然是必需的。

“礼”作为伦理规范,是个人品德建设的外在规约,要实现个人品德的主体提升,必须从知礼遵规向克己归仁转化。孔子是“知礼”的典范,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把礼与仁紧密结合的伟大思想家。孔子在回答颜渊问“仁”时,一方面强调“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论语 • 颜渊》);另一方面又指出“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 • 八佾》)“礼”是达致“仁”的手段,而一个人没有仁爱之心,遵守礼仪有什么用?置言之,“克己归仁”就是伦理规范向主体德性的不断升华。在孔子那里,“仁与礼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礼的形式必须具有仁的内容”;“道德或仁是内容,礼仪是形式,道德或仁为主,礼仪为从”,以“爱人”为精神实质的“仁”是孔子道德思想体系的核心,只有在“克己复礼”的道德实践中才能获取美德(仁)。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对道德失范现象进行伦理规约,更要注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如此,公民道德建设才既有现实之根,又有理想之光。


【说明:本文原载于天津社会科学报2021年第6期。为便于阅读,我们于此处省去了原文中的注释与参考文献。如需引用,请务必查校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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