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诺奇克的政治哲学:一种主义,两副面孔?》

几百年来,自由主义在西方一直占有统治地位。起码自洛克以来,自由主义就支配了西方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我们可以把17—19世纪的西方主流思想称为“古典自由主义”。在这种历史发展脉络中,J.S.密尔(John Stuart Mill)可以说一身二任,他既是旧理论(古典自由主义)的完成者,也是新潮流(功利主义)的确立者。自密尔之后,到罗尔斯发表《正义论》(1971 年) 之前,起码在英语世界,这100多年是功利主义一统天下。当然,功利主义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只不过它与之前和之后的主流思想判然有别。

罗尔斯是当代自由主义的著名代表,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种与传统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都不同的理论。与功利主义不同,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并且建立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之上。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它始终强调正义意味着平等。人们通常把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称为“新自由主义”,以标志自由主义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诺奇克是一位极其重要的理论家。就思想派别来讲,他与罗尔斯同属自由主义;就理论影响而言,他仅次于罗尔斯。在当代政治哲学的思想坐标中,诺奇克与罗尔斯属于同一个阵营(作为主流的自由主义),共同面对其他派别(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等) 的挑战。但是在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与罗尔斯则处于自由主义思想光谱的两端,两者的政治哲学是对立的。如果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被称为 “新自由主义”,那么应该如何评价诺奇克的政治哲学?对于当代研究者来说,这个问题是极为关键的:诺奇克的政治哲学是老自由主义的当代表达,还是一种新自由主义?这里的“新”意味着这种自由主义理论中应该具有先前自由主义所没有的一些重要成分,而只有这样才意味着诺奇克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新发展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诺奇克的政治哲学属于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即它是一种老式自由主义。我认为,诺奇克的政治哲学除了这张老面孔之外,还有另外一副新自由主义的面孔。

一、老式的自由主义

要探讨诺奇克的政治哲学是老式的还是新式的自由主义,首先需要解决一个方法论问题,即我们以什么为标尺来做出判断。自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阶段,以洛克为代表;第二个是功利主义的阶段,以密尔为代表;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晚期的新自由主义,以罗尔斯为代表,我们可以把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当作一个标尺来追问:诺奇克政治哲学的思想实质是前罗尔斯的还是后罗尔斯的?如果诺奇克的政治哲学是前罗尔斯的,那么它就是一种老式的自由主义 (从而可能属于古典自由主义或者功利主义)。如果他的政治哲学是后罗尔斯的,那么它就是一种新式的自由主义 (但与罗尔斯式的新自由主义不同)。

政治哲学的研究者通常认为,诺奇克的政治哲学属于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并且在这种意义上与罗尔斯式的新自由主义是对立的。而且,诺奇克的政治哲学之所以在当今社会具有重大影响,与20世纪80年代英美政府的保守主义转向是密切相关的,它本质上是政治现实的理论表达。我们知道,这种保守主义直接传承于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这两种看法互为表里,共同确认诺奇克的政治哲学属于老式的自由主义。这副老式自由主义的面孔可以得到以下理由的支持。

第一,诺奇克的政治哲学在思想传承上属于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这是一种老式的自由主义: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自由主义内部,它都属于右翼,而为了把它与自由主义的左翼区别开来,人们通常将其称为“极端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的鼻祖是洛克,他在自由、权利、财产、民主和国家等一系列问题上为西方政治哲学确立了原则和方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至很多后来的自由主义者都承袭了洛克的思想。基于这种思想上的传承关系,诺奇克有时也被称为当代的洛克。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术语中,所谓“自由主义” (liberalism)主要是指自由主义的左翼,而所谓  “极端自由主义” (libertarianism) 则是指自由主义的右翼。从政府的层面来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方社会大多数时候都是左翼自由主义处于统治地位,直到英国首相撒切尔(1979年)和美国总统里根 (1980年)上台之后,右翼自由主义 (即极端自由主义) 才占有支配地位。也就是说,虽然自由主义在西方一直属于主流,但处于支配地位的有时是左翼,有时是右翼。

对于国家理论来说,左翼自由主义与右翼自由主义的主要分歧在于政府的性质和功能。左翼自由主义主张“大政府”,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功能,特别强调以适当的手段干预经济,对市场加以更严格的管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强大的福利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政府普遍按照这种左翼自由主义的模式行事,而罗尔斯式的新自由主义是这种模式的哲学写照。与此相反,诺奇克式的极端自由主义主张“小政府”,国家管的事情越少越好,在理想情况下只履行两种职能,即维护社会安全和强制履行契约。按照这种极端自由主义的模式,国家不应干预市场和经济,特别是不应该为了建立福利保障制度而增加税收。在政府的性质和职能问题上,诺奇克继承了洛克的衣钵,就此而言,当代极端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是一致的。

第二, 诺奇克持有一种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如果说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价值是自由和平等,那么古典自由主义则始终把自由放在优先的位置。对于政治法律制度而言,自由主义者所说的自由就是权利。自由在价值排序中具有优先性而自由作为每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则具有不可侵犯性。诺奇克的极端自由主义主张: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自由通常被区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而诺奇克所说的自由属于消极自由。在这种区分中,消极自由意味着免于外部的干涉,即免于来自政府、团体或者其他个人的干预。这种自由概念在古典自由主义时代就得到了明确的表述。霍布斯提出:“按照这个词的正确含义来讲,自由就是没有外界障碍的状态”。对于整个自由主义的传统而言的这种外界的障碍主要不是自然物,而是人工物 (由人构成的政府或机构)。无论是洛克还是诺奇克,都认为对自由的威胁主要来自政府,因此自由主义都主张通过政治法律制度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止其受到侵犯。

但是在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中,自由是纯粹形式的。无论是对于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还是诺奇克式的极端自由主义,因为自由意味着没有外界障碍的状态,所以只要人们没有受到政府干涉或者其他人的限制,他们就是自由的。但是,我们认为,如果一个人是自由的,这不仅意味着没有来自外部的限制(自然的和人为的),而且也意味着具有相关的能力和机会,即他能够自由地去做他想做的事情。例如,对于迁徙自由而言,虽然每个公民都有不受干涉地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但是人们利用这种权利的能力和机会却是不同的,从而这种权利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如果自由是纯粹形式的,这是不够的。因此,洛克和诺奇克所说的自由一直受到左派(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

第三,诺奇克对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给予了洛克式的辩护。在分配正义领域,诺奇克提出了一种资格理论,而这种资格理论以财产权为基础。按照诺奇克的观点,某种东西成为某个人的合法财产有两种可能的途径:如果这种东西是有主的,那么这个人是通过自愿的交换(或馈赠) 得到的;  如果这种东西是无主的,那么他是通过第一个占有得到的。这里关键的问题是:无主的自然资源(如土地) 如何能够成为某人的个人财产?对于任何政治哲学来说,这种自然资源的最初占有都是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对这种占有进行辩护,洛克曾提出一种劳动获取理论。一个人开垦了一块无主的土地,在上面种植了庄稼,待植物成熟后便可以收割果实。这时,因为他施加了劳动在土地和植物上面,所以他对果实和土地都拥有了所有权。如果自然资源是无限的,那么劳动获取理论问题不大。但是自然资源不是无限的,一块土地被某个人占有了,其他人就无法得到了。为此,洛克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提出了一个限制条款(proviso):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只有满足了这个限制条款,一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才是合法的。洛克的这种财产权理论受到了来自左右两方面的批评:对于左派(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这种洛克式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排除了其他人利用这种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于右派(极端自由主义者)来说,这种洛克式的限制条款过于严格了,它可能排除任何人对任何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因为这种占有可能没有满足这个条件,即把 “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

为了维护洛克式的财产权,诺奇克对洛克的限制条款给予了新的解释: 一个人是否能够合法地占有无主物,关键在于它的占有是否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更坏了。诺奇克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更弱的限制条件,即只要对一个无主自然资源的占有没有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得更坏,这种占有就是被允许的。由于不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的约束更容易得到满足,所以诺奇克的限制条款比洛克的更为宽松,从而也使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更容易得到辩护。无论是洛克的获取理论还是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在自然资源占有的问题上都奉行“先来先得” 的原则。这种“先来先得”的原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第四,诺奇克持有一种古典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自启蒙以来的几个世纪,平等的观念在西方社会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在罗尔斯之前,古典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是形式的。我们说 古典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是形式的,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它是一种权利平等,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从事各种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但是所产生的结果则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它是一种机会平等,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各种职位和地位的竞争,但只有某些人最终能在竞争中获胜。诺奇克持有的就是这种平等观念。

问题在于,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拥有的条件是不一样的,那些拥有更好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的人会在竞争中占有有利地位。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形式平等允许人的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在竞争中起作用,这对于那些因此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是不公平的。

基于以上理由,人们把诺奇克的政治哲学称为极端自由主义,并且认为它与洛克的政治哲学是一脉相承的。在这种意义上,诺奇克的政治哲学是前罗尔斯的,属于古典自由主义,并向我们展现出一副老式自由主义的面孔。

二、新式的自由主义

对于诺奇克的政治哲学来说,这副老式自由主义的面孔是人们熟知的,并且也有很好的理由来支持。但是,如果我们更深入地研究诺奇克的政治哲学,那么会发现,在这副老式自由主义的面孔后面,还存在很多新的思想、观点和理论,而这些东西在洛克式古典自由主义的框架内是找不到的。正是这些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找不到的思想、观点和理论构成了诺奇克政治哲学的另外一副面孔,而这副面孔不仅是新自由主义的,而且代表了他对当代政治哲学以及当代自由主义所做出的贡献。

第一,诺奇克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诺奇克政治哲学的精髓是权利,他主张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为权利的至上性提供了论证。在诺奇克的政治哲学中权利永远都处于优先的位置:权利在道德上是优先的,它不能为了更大的利益而被牺牲;权利在论证的意义上也是优先的,它的存在不依赖于其他价值的存在。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当代自由主义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功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另一类是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而诺奇克和罗尔斯都属于后者的代表。

权利为什么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奇克对此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论证,即权利构成了对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约束。诺奇克把这种道德约束称为 “边界约束”(side constraints),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个人权利构成了对其他人行为的道德限制,任何人都不应该违反这种限 制,否则就会侵犯别人的权利。在道德问题上,诺奇克反对功利主义,主张康德式的义务论。支持“边界约束”的东西归根结底是康德式的道德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者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边界约束”以一种极端自由主义的语言表达了康德式的道德义务论:人是目的,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来利用别人。

虽然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东西,但是人们不应该把它当作目的来追求。如果人们把权利当作目的来追求,那么就会导致诺奇克所说的“权利的功利主义”。按照这种“权利的功利主义”,可以允许对权利的较小侵害,以避免发生对权利的较大侵害。也就是说,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利侵犯的总量,会允许侵犯某些人的权利。诺奇克不仅反对一般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而且也反对这种 “权利的功利主义”,因为两者都有可能违反权利的“边界约束”。对于诺奇克而言,这种由权利构成的“边界约束”确定了人们的行为界限,而任何人都不可越雷池一步。在诺奇克的政治哲学中,主张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与反对功利主义,是同一枚钱币的两面。

第二,诺奇克提出了“义务无强加”的原则。从历史脉络来讲,诺奇克继承了洛克的思想传统,他的“极端自由主义”是洛克式古典自由主义的传承。但是,诺奇克不仅仅是继承了洛克的思想,而且也发展了洛克式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包含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自由无干涉”,另一个是“义务无强加”。第一个原则是洛克奠定的,主要用来规范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第二个原则是诺奇克提出来的,主要用来规范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成为极端自由主义的制度框架。

如果说“自由无干涉”的原则是针对专制国家提出来的,那么“义务无强加”的原则是针对福利国家提出来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西方各国经历了很长一段高速发展时期,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也相继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确保其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较高的福利水平。福利国家的基础是福利制度,而福利制度的基础是再分配。福利保障制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国家为此支出的钱只能来自税收,而税收的来源则主要是社会的中上阶层。也就是说,福利国家的本质就是再分配,即以强制的制度性方式(征税)让富人帮助穷人。但是,诺奇克式的极端主义主张,国家没有权利强迫富人帮助穷人,也没有权利出于再分配的目的来征税。如果国家为了这种再分配来强行征税,那么它就是对人们强加帮助其他人的义务。诺奇克并不否认人们具有帮助其他人的义务,他只不过主张,这种帮助他人的义务不是强加的,而是自愿的。比如说,如果人们愿意帮助其他人,那么可以直接把财物捐给别人,或者通过自己信任的慈善机构来捐助其他人。

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诺奇克的权利理论是完全对立的。两种理论的根本分歧在于如何看待人们的自然天赋,而人们之间的贫富差别通常是由他们的自然天赋差别造成的。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认为,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这是一件偶然的事情,从道德上看不是其应得的,因此那些自然天赋更好的人不应该用它为自己谋利,而应该用它来帮助那些自然天赋更差的人。诺奇克式的极端自由主义者则主张,人们对自己的身体和智力拥有一种自我所有权,而基于这种所有权,人们对由自己身体和智力所产生出来的收入和 财富也拥有所有权。 如果人们对自己的收入和财富拥有所有权,那么国家就不能以征税的方式把它夺走,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援助别人。对于诺奇克来说,国家不可以强加人们以帮助他人的义务,因为这样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第三,诺奇克主张一种极端自由主义的资格理论。自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焦点是平等,而为了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不平等,政治哲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分配正义理论。 诺奇克反对这些分配正义的理论,在他看来,“分配正义”的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分配正义”意味着某种社会制度按照某些原则来集中地分配某些东西。但是诺奇克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不可能存在集中的分配,这不仅因为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而且也因为他们都没有权利决定如何把它们分配出去。政治哲学家对于任何可供分配的东西可能提出两个问题:首先是它们从哪里来的?其次是谁会得到它们?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更关注后者,并且主张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诺奇克式的自由主义者更关注前者,并且用个人的财产权来对抗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

为了区别于各种各样的“分配正义”,诺奇克将自己的相关理论称为“资格理论”。所谓“资格理论”主要由“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构成。第一个是“获取的正义原则”,它被用来规范持有的最初获得,即某个东西如何从无主的状态变为被人合法占有的状态。第二个是 “转让的正义原则”,  它被用来规范财产如何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而只有当这 种转让是自愿的时候,它才是合法的。第三个是“矫正的正义原则”,它被用来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加以矫正,因为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或“转让的正义原则”。诺奇克提出: 如果一个人的财产符合这三个正义原则,那么他对其财产就是有资格的; 如果每个人对其财产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正义的。任何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质都是再分配,即用再分配的正义来纠正初次分配的不正义。因此,诺奇克的资 格理论反对的与其说是“分配”,不如说是“再分配”。再分配的实质是国家从一些富人那里收取资金,然后再以制度性的方式把它们转移给穷人。对于诺奇克式的极端自由主义来说,这种再分配有三个问题:首先,再分配只关注穷人的利益,忽视了富人的权利; 其次,再分配只关心分配问题 (谁得到了什么东西),而不考虑生产问题(东西从何而来);最后,再分配的资金来自于国家强制性的征税,而为此目的的征税侵犯了人们的权利(财产权)。诺奇克式的极端自由主义通常批评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理论不是中立的,因为它倾向于穷

人。反过来,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也可以批评诺奇克式的资格理论不是中立的,因为“持有”和  “资格”暗示了对财产权的尊重,从而它倾向于富人。

第四,诺奇克开启了一种批判平等主义的模式。罗尔斯式的新自由主义对当代社会的思想潮流产生了很多重要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平等主义的流行。罗尔斯对平等主义的论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否定的和肯定的。否定的论证诉诸所谓的“外部因素” (即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的差别造成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因素是偶然的和任意的,是人们不应得的 。诺奇克批评罗尔斯的论证路线把产生不平等的东西都归因于“外部 因素” (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完全否定了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行为,忽视了个人对自己处境所负的责任,这样其理论就贬低了人类的形象,而罗尔斯的本意则是提高人类的尊严。诺奇克的批评意味着: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既有外部的 (如自然天赋和家庭环境),也有内部的(如努力和勤奋); 平等主义者只关注外部的原因,忽视内部的原因,这是没有道理的。这种聚焦于努力、勤奋和责任的批评为后来的平等主义批判指引了方向,也为所谓的运气平等主义开辟了道路。

罗尔斯对平等主义的肯定论证诉诸 “共同财富”。他认为,人们拥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这是一件运气的事情,在道德上不是应得的。如果这样,那么我们就应该把自然天赋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财富或者集体的资产,也就是说,那些更幸运的人们(天赋更高者)应该通过帮助那些更不幸的人们(天赋较差者)来使自己获益。诺奇克对这种肯定论证进行了批评。一方面,他认为,这种论证中关于共同财富和集体资产的观点似乎肯定了“人头税”的合理性,而这意味着那些使用自己较高天赋的人们需要为此纳税,否则他们就是滥用了集体资产。另一方面,他指责平等主义产生于人们的嫉妒心理,即天赋较差者嫉妒天赋更高者,而这样的心理是非常不合理的。罗尔斯在批评功利主义时使用过一个重要论点,即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区别”。诺奇克现在把这种论点反其道用于罗尔斯,批评“集体的资产”这种说法也  “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区别”。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是平等主义的,在这种背景下,诺奇克举起了反平等主义的旗帜 。平等主义者认为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主要因素是客观的(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而且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家庭和天赋,这属于运气的事情;诺奇克则认为产生不平等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努力和勤奋),而且人们是否努力和勤奋,这取决于他们的自主选择。平等主义者主张帮助那些处境较差者,因为不平等是不正义的;诺奇克则追问这些处境较差者对自己

的处境是否负有个人责任,而且他认为,不平等并不意味着它是不公平的。为了消除不平等,平等主义主张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 诺奇克反对这种再分配,因为它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

第五,诺奇克提出了一种非契约论的国家理论。几百年来,在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中,社会契约论一直属于主流,从洛克到罗尔斯,都用契约主义来解释国家的产生以及合法性。与此不同, 诺奇克把他的国家理论称为“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与社会契约论在很多方面都是对立的:社会契约论以某种形而上学的道德观念为基础,如“自然权利”“自然法”或“公意”,而 “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则不需要建立在任何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 社会契约论把国家的产生解释为全体人民共同做出一致决定的过程,并且这个过程始终都是理性在筹划,而“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则主张国家的诞生不是任何人 类计划的产物,既没有统一的目的,也没有全体成员的一致行动。虽然“契约”和“看不见的手”都是来自市场机制的隐喻,而且两种国家理论都从前国家的自然状态开始,但是诺奇克的解释是非契约论的,把国家的诞生看作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

对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来说,诺奇克这种 “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含义。霍布斯率先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诞生,但是他主张,为了缔结契约和建立国家,人们需要把自己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国家,此后便不再拥有任何权利。自洛克以降的自由主义者都非常担心这种国家会垄断所有权利和权力,从而成为暴虐的专制主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洛克主张一些最重要的个人权利(生命 、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转让的。但是洛克不能合理地解释这个问题:在人们一致同意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之后,他们如何能够仍旧保留它们。 由于诺奇克主张一种非契约论的国家理论,他完全避免了这个一直在困扰自由主义者的难题。因为这种国家诞生于一种自然而然的过程,既没有任何个人权利的转让,也没有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仍然保有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各种权利。

在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自然状态与国家之间存在一条明确的界限,而诺奇克的国家理论把这条界限打破了。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这种国家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把自然状态、国家和乌托邦统一起来:一方面,这种国家被诺奇克称为“最低限度的国家”,它是从自然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的; 另一方面,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也是乌托邦,即人类历史上所能够拥有的最理想国家。

让我们总结一下:诺奇克提出了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极端自由主义),既与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相区别,也与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相区别,并且与后两者形成当代自由主义的三足鼎立之势; 针对当代福利国家的现实,诺奇克提出了“义务无强加”的原则,它与“自由无干涉”的原则一起构成了极端自由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针对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诺奇克提出了“持有正义”,而这种“持有正义”确认了所有者对其原财产的权利和资格,为私人财产权做了有力的辩护;诺奇克开辟了批判平等主义的新模式,这种批判模式不仅追问产生不平等的主观原因,而且追问不利者对自己处境的责任,从而促 使当代政治哲学的主流转向运气平等主义;  针对社会契约论,诺奇克提出了一种非契约主义的国家理论,它不仅主张最合法的国家是 “最低限度的国家”,而且认为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诺奇克的政治哲学是一种新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的“新”不仅是相对于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而言的(就此而言,它发展和推进了古典自由主义),而且也是相对于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而言的(就此而言,它举起了极端自由主义的旗帜,与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分庭抗礼) 。


【说明:本文原载于《世界哲学》2021年第6期。为便于阅读,我们于此处省去了原文中的注释与参考文献。如需引用,请务必查校期刊原文。】

诺奇克的政治哲学:一种主义,两副面孔__姚大志.pdf